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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外国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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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亲属犯罪案件时,西方的法律传统,尤其是近代以来,与中国的法律观念存在着意想不到的相似性。在全球范围内,即使是法制高度发达的现代西方国家,他们的法律体系中仍然保留着对亲属犯罪的宽容或减轻处罚原则,这在范忠信的《中西法传统的暗合》中有详细论述。

以英美法系为例,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法律规定他们有权拒绝揭露或阻止他人泄露仅限夫妻间的秘密信息,不允许强制夫妻对配偶做出不利的陈述。在大陆法系中,如德国和日本的刑法典中,亲属和关系亲近的人享有拒绝作不利于亲人的证词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刑或免除刑罚。这些法律条款的设立,其核心理念是尊重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避免司法干预对人际关系造成不必要的伤害,防止司法专断带来的情感伤害。

总的来说,西方法律在处理亲属犯罪时,强调的是情理并重,兼顾法律的公正与社会的人文关怀,这与中国的某些法律传统不谋而合,体现了法律对亲情和社会稳定的重视。

扩展资料

中国封建刑律的一项原则,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实行这项原则,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亲亲相隐本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主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原则进一步得到确认。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其内容主要有3点: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