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谈话函询了结:对被谈话人进行函询,根据回复情况决定是否了结。
2. “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对被反映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了结。
3. 提醒谈话: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其注意行为规范。
4. 警示谈话:对存在较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警示其改正错误。
5. 批评教育:对违纪干部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并改正。
6. 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对正在进行的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责令停止。
7. 责成退出违纪所得:要求违纪者退出通过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
8. 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的地方进行整改,并设定整改期限。
9. 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要求违纪者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反思错误。
10. 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在民主生活会上对违纪者进行批评帮助,促进其改正。
11. 责令公开道歉(检讨):要求违纪者在公开场合道歉或作出检讨。
12. 通报(通报批评):对违纪者进行通报批评,以示警示。
13. 诫勉(诫勉谈话):对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提醒其注意行为。
14. 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包括组织处理、停职检查、岗位调整等。
以上14种方式均属于“第一种形态”,主要是对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提醒和警示,以达到纠正错误、防止蔓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