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本质上还是动产,所有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要件-转移交付,特殊之处在于登记对抗第三人,这只是一个附加条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特殊动产的登记不是生效条件。“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时,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只是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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