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颁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此办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办法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活动的法定要求,实行许可制度。商务部负责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发展规划,协调监督管理。
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和仓储需分别满足特定条件。批发企业需拥有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油库及其他相关设施。零售企业需符合当地规划要求,拥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加油站设计、施工符合国家标准,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仓储企业需拥有符合标准的油库,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具备接卸设施等。
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需提供相应文件,包括申请文件、相关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成品油经营许可期限为批发、仓储20个工作日,零售20个工作日。变更许可需提交相关材料并经审批。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成品油市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年度检查,不合格企业将被责令整改或撤销许可。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需办理相关手续,无故不办理者将被撤销许可。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及市场监督不得收费。违规行为将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办法还对成品油专项用户、经营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禁止无证经营、使用不合格成品油等。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受到行政处分。擅自收费的将被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给予行政处分。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将面临警告、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违规行为将被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对于不符合新办法条件的现有成品油经营企业,有整改时间限制。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将被撤销许可,注销批准证书。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成品油是经过原油的生产加工而成的。成品油可分为:石油燃料、石油溶剂与化工原料、润滑剂、石蜡、石油沥青、石油焦6类。 其中,石油燃料产量最大,约占总产量的90%;各种润滑剂品种最多,产量约占5%。各国都制定了产品标准,以适应生产和使用的需要。2012年3月下旬起,国内成品油价每吨平均涨600元,创历史新高。2012年5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宣布,自2012年5月10日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330元和310元。从2013年2月25日零时起上调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全国平均价计算,每升的零售价格将分别提高0.22元和0.25元。自2013年3月27日零时起,汽、柴油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降低0.23元和0.26元,这是国内成品油价格2013年以来首次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