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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自然法学(四):真正的道德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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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自然法学:道德法则的基石与调和

在法的宇宙中,自然法犹如理性的灯塔,照亮应然与实然的交融之路。它是一种内在的律令,促使应然的道德理念在实在法的现实中得以体现和实现。自然法的真谛在于其普遍性,即道德法则,它是实然法的基础,赋予了法的可靠性与自由的本质。

道德法则的诞生源于道德在实在法中的核心地位。人人的平等,作为道德法则的基石,源于个体在真理面前的平等性——我们都追求同一个第一因,拥有相同的本质。这种平等性是实体论赋予的,它超越了观念层面,成为自然法在实然层面的坚固支持,对抗道德虚无主义的威胁。

调和普遍的自由与普遍的实现,是实体立法的路径。实体在探寻公共性中的自由时,通过确立普遍的自由和实现之间的平衡,实现了法的合理性。自由成为基础,因为它是实体的本质诉求;而实现则为自由提供了目标,赋予法以公平的精神。法的调和并非单一,而是开放的,它在道德基点上寻求平衡,展现了法的共和(和)精神,即自由与公平的统一。

道德法则是自然法的应然与实然和谐统一的体现,它超越了法的表面规则,承载了自由、平等、公平和共和(和)的基本精神,彰显了法的正义本质。当实体依据道德法则立法,法的合理性便得以确立,这不仅是合法,更是德性的体现,源自实体对真理的追求和实践。

在绝对自由的层面上,道德法则与至善紧密相连,都需要实体以正确的立法知识——自然法知识来保障。只有实体,才能充分理解和践行道德法则,避免陷入道德虚无主义,确保立法的至善目标。道德法则的不变性,确保了道德与法律的合理性,它们是基于自然法的永恒真理。

掌握道德法则,不仅是立法的钥匙,更是理解和实践理性法的钥匙。它揭示了如何通过道德的引导,赋予法以深度和广度,从而实现真正的自由和至善。只有在实体的实践中,道德法才得以熠熠生辉,引领我们走向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