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校象鼻教学点的实际情况,结合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此计划采取家庭托餐的供餐模式,旨在确保学生能够获得足够的营养。
一、象鼻教学点的教师应充分认识并重视托餐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确保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托餐工作必须由家长亲自负责,严禁委托他人,否则后果自负。
二、家长是教学点食品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人,负责食品的安全管理。
三、在购买食品时,应仔细检查是否具有“QS”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确保食品质量合格,不得接收不合格、过期食品,禁止购买腐败变质的食物,不得购买《食品安全法》禁止的食品。
四、食品的存储应采取防盗、防鼠、防蝇、防潮、防污染等措施,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确保食品清洁卫生,不与有毒、不洁物品接触。
五、实施食品留样制度,每次食品均需按品种留样,确保48小时后无异常后,方可继续食用。
六、实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出现异常反应,应立即联系家长并妥善处理;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及时上报学区,所有异常情况均需做好详细记录。
七、家长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和分发食物前需洗手,教师应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传授食品安全知识,确保学生在就餐前洗净手。
八、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导致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家长将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的情况,将追究学校教师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