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构想中,国有资产宏观管理体制包含两大基本的组织形式。首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层面的主要组织,是由国务院组建并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它向国务院负责并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最高所有权,依照《宪法》行使投资收益权、资产处置权和监督管理权。此外,它还需要颁布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条例,起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并在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其次,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地方层面的组织,代表本级政府行使本地区国有资产所有权,并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在这一框架下,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代表其行使日常行政管理职能,制定有关法规、制度,对产权经营者和企业法人进行监督,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如产权市场、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收益分配、产权登记和各种文书工作等。
综上所述,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的国有资产宏观管理体制通过构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组织形式,以及设立专门的机构,有效地实现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这一体制不仅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还通过科学的管理机制,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性。
扩展资料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State-owned Asset Management System) ,是国家以产权为基础,以提高国有资产营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以资产的占有者和使用者为对象开展的管理活动。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政府),但它是以产权所有为基础的,资产所有者与资产经营者的身份是平等的,不具有超经济的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