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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的民族自决权原则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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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从解散立宪会议这一迅速而果断的行动中再一次受到深刻启示。他充分体验到在政治斗争中,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具有极大的威力,即使行动显得粗鲁,但它最能迅速而有效地达到预期目的。革命是不能心慈手软的!

十月革命后,斯大林作为中央特使去了赫尔辛基,参加芬兰社会民主工党大会。他在会上发言时强调芬兰应按民族自决权原则解决它自己的问题,并且与列宁共同签署了关于芬兰国家独立的法令。但是芬兰独立后,社会民主工党没有掌权执政,政权转到了芬兰资产阶级手中。因为这,斯大林所坚定维护的民族自决权原则遭到了党内一些人的指责,他们认为这是向小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屈服。

面对种种压力,斯大林在1918年1月10日召开的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上作关于民族问题的报告时,对民族自决权原则作出了新的解释。他说:“必须把自决原则解释为这个民族的劳动群众的自决权而不是资产阶级自决权。自决原则应当是争取社会主义的手段,应当服从社会主义的原则。”

他的新原则在其后的乌克兰建国一事上得到了验证。

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成立于1917年12月12日,当时在乌克兰还存在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政党和团体的联合机关——中央拉达。乌克兰苏维埃政府与中央拉达进行了艰苦斗争。

乌克兰终于没有独立,而是以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的形式加入俄罗斯联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