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有着严谨的准备程序。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需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防洪标准,编制流域或本区域的预案,并经政府批准和上级备案。各部门如成员单位,需制定各自的预案并备案。乡镇人民政府需针对特定风险区域制定专项预案,确保应对山洪、泥石流等灾害。水库、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需制定险情应急处置预案,报上级审批。
洪水调度方案由省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制定,根据不同河流分级管理。管理部门对工程安全负有责任,并通过公布责任人提高公众认知。水库等工程需建立日常巡查和安全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汛前,政府会组织相关部门检查防洪工程安全,要求有问题的单位限时整改。各部门如气象、水利等需加强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建设。蓄滞洪区管理需控制人口和经济增长,城市规划需避开洪水威胁。政府会评估农居房的防灾能力,指导加固维修或迁移至安全地点,并加强农居房建设的监管。
小流域防洪避洪规划由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制定,批准后实施,确保地方防洪工作的有效进行。
扩展资料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含附则),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这是为防御和减轻洪涝、台风、干旱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而制定的,适用于在该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汛防台抗旱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