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人大选举任免“随意票现象”。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任免权,是依法进行的。然而,近年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出现了一些问题,甚至出现了选任失误的案例。这类现象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法律对于人大考察权的明确不够,导致在行使任免权的过程中,无法对拟选任干部进行全面、客观的了解。此外,提请时间的仓促和推荐材料的笼统,使得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投票表决时,难以对拟选任人员进行深入的了解,从而出现了随意性和盲目性的投票现象。
为防止这种“随意票现象”,需要妥善处理好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应做到及时通气、形成共识。即在党委推荐意见确定后,向人大党组通报情况,征求人大党组的初步意见;同时,人大党组根据人大常委会机关对拟选任人调查了解的情况,及时向党委反馈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人大与党委就拟选任人员形成一致看法。通过这一过程,可以理顺党委和人大的关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为顺利选任创造条件。
在防止腐败分子蒙混过关方面,需要建立健全人大任免干部工作实绩信息库,严防带病“跑位子”、严防“渗水政绩”、严防“带病提拔”,确保任命的准确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让一些不够称职的同志轻易通过,不使一些吹牛拍马、虚报浮夸、无视群众利益的腐败分子蒙混过关。
坚持知人方才善任,是防止“随意票现象”的关键。需要运用《监督法》中的各种监督方式,如调查、审议工作报告、视察、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弄清需要了解的情况。对于群众反映问题强烈的拟选任人员,要一查到底,直到查清存疑。通过这些有效手段,真正从源头上把那些不顾人民群众利益的人排除出来,选准人民公仆,使干部的升迁荣辱命运真正掌握在党和人民的手中。
扩展资料
选举任免权,选举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包括选举、任命、决定代理、免职、接受辞职、撤职、罢免等多种形式,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和免除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其他重要工作人员(统称“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职权,通常简称为选举任免权。选举任免权首先是一项组织国家机关的权力,同时也是一项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实施监督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