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政府绩效评估组织,考虑设立由中央政府垂直领导的各级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负责各级政府绩效评估工作。评估体制包括政府机关内设评估机构和国家专设评估机构,以及党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舆论的评估。
制定政府绩效评估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政府绩效评估法”,将政府绩效评估纳入法制管理,实现绩效评估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将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提升至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高度。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负责落实绩效评估,建立健全指标体系、方法体系,特别要建立责任体系。政府绩效评价要建立责任制,落实责任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
绩效评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要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是政府绩效评估的根本基点。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首先要关注人民群众的利益,将人民群众的利益贯穿在绩效评估的各个环节。
政府绩效评估应突出人的全面发展。政府绩效不应仅局限于经济增长,而是包括经济、社会和政治三个维度。经济绩效是绩效体系的主要内容,社会绩效是价值目标,政治绩效是中枢和核心。无论是经济、社会还是政治绩效,都应从人的需求出发,重视人在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满足人们物质、精神和文化需求,促进全面发展。
政府绩效评价必须重视公众满意度。公众对政府绩效目标和计划的实现情况最有发言权。好的绩效指标评价体系应包括投入、产出、结果、效率等定量指标,以及公平、民主、服务质量及公众满意度等定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