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其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调解适用于各种争议解决方式中,包括但不限于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其次,在调解的申请过程中,存在两种主要途径:一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当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二是行政调解,这主要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纠纷进行的中介调解。
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直接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且需明确提出调解请求、提供事实根据,并明确指出被申请人。
2. 纠纷必须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的范围。然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已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的纠纷,以及一方同意调解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将不予受理调解申请。
最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并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协议书。根据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尽管调解协议书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但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不能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行政调解的适用条件涉及纠纷的性质、申请人的资格、调解的范围以及调解协议的执行等多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