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的章程规定了该组织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会员资格、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等多方面内容。协会是一个由关心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事业的个人和单位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和专业性非营利性团体,接受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
业务范围包括围绕民族工作和国家民委工作开展文物保护、抢救、征集和民族传统工艺的传承开发;与国内外民间组织合作,加强国际交流,提升保护科学性;组织学术讲座、教育培训,普及民族文化遗产知识;为会员提供学术研究支持,动员社会力量争取资源;以及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会员资格包括个人和团体,需拥护章程,对民族文化和文物有贡献,或在相关领域有杰出表现。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以及参与活动、优先服务、监督权等。会员需履行执行决议、维护权益、完成任务、交纳会费等义务,并需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构成,分别负责决策、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财务管理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确保资金用于合法业务,接受监督并公开透明。
当协会需要终止时,需经过一系列程序,并确保剩余财产用于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最后,章程的修订和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扩展资料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于1993年6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在北京正式成立。挂靠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学术性与专业性兼有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协会成立以来,在国家民委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按照协会章程积极开展民族文物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遗产的弘扬开发工作,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