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上述,本所律师代表委托人郑重书面函告如下:
1、望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开具57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并交付给委托人,并支付委托人92,元的税费损失;
2、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支付委托人未能出运货物损失人民币25,元;
3、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支付委托人整理费用和杂费人民币100,493元,及进仓费人民币17,260元。
4、贵司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意见的,可采取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寄至贵司,一份委托人留存。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黄建刚 律师
袁 丽 律师
20__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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