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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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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北省的地方煤矿管理中,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第四章明确规定了相关要求。

首先,第二十四条规定,所有地方煤矿的生产建设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遵守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五节强调,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国有煤矿需设立安全监察机构,集体煤矿和个体采煤则设立安全监察小组或安全监察员,强化日常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如独眼井、自然通风等,必须进行停产整顿,只有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并通过市以上煤炭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进度图的测绘也是强制要求。

政府在安全和技术改造上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集体煤矿和个人采煤进行技术升级,同时确保国家分配的生产物资不被截留或挪用。

井田范围的划定和遵守是第三十一条的核心内容,无论是国家统配煤矿还是地方煤矿,都严禁越界越层开采。对于重点产煤地区,矿山救护队的建立是应对突发事故的重要保障。

在事故发生后,无论是经济损失还是压煤村庄的搬迁问题,都强调了及时的报告和妥善处理。对于环境,第三十三条规定地方煤矿必须遵循环保法规,对已有的污染问题进行治理,逐步达到国家标准。

总体而言,第四章通过详尽的规定,确保了地方煤矿在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化运作。

扩展资料

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