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物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实行担保物权时,就担保物标的物价值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同时又有以下分类:
(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2)以担保物权的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3)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为标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4)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的担保物权。
(5)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6)以担保是否为民法典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