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中,采购主体主要包括采购单位和供应商。采购单位是指那些使用财政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类机构,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如果实行集中采购,相应的政府采购机构会代表这些单位执行采购任务。集中采购指的是由政府指定的机构统一按照规定的范围和限额标准进行采购活动。
这些采购机构通常由财政部门委派,专门负责本级政府的采购事务。对于区、县(市)政府未设立采购机构的情况,可以授权具备相关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来进行采购代理工作。
要成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符合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认定条件,例如依法成立、人员构成具备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化科学手段执行采购工作等。供应商想要进入沈阳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国供应商需满足依法成立、守法、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条件;而对于外国供应商,准入条件可能包括一次性准入或者依据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等承诺准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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