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聚咖

合聚咖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四章 考级管理

admin

艺术考级机构必须建立常设工作机构,配置专职人员,按照批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活动。

在组织考级活动前,艺术考级机构需向社会公布考级简章,简章内容需符合审批机关批准的专业范围和考场设置,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并需报审批机关备案。

艺术考级机构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从事与艺术考级相关的业务、具备开展活动所需物质条件、社会信誉良好的单位承办活动。双方需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承办单位需以艺术考级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艺术考级机构需在合作协议生效后20日内,将承办单位信息及合作协议报承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需出具备案证明。

考级活动前5日内,艺术考级机构需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考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不同层级的城市,分别报相应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活动。

考级内容需按照审定的教学大纲确定,考官需持有考官资格证书,只能在授权机构组织的活动中担任考官。同一考场至少应有一名相关专业考官。

考官需按照公布的标准对考生艺术水平进行评价,并提出指导性建议。考场实施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监护人可申请回避,经核实后执行。

考生通过考试后,由艺术考级机构发放相应级别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考级证书发放名单需在每次活动结束后的60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艺术考级机构聘任的考官、工作机构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时,需在变动后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文化部对艺术考级机构实施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扩展资料

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