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职责分工。
首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和本条例行使监督权,确保权力的合法运用(第一条)。
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同时公开透明,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三条)。
为了提高监督效率,常委会注重监督重点,采用综合监督方式,并不断优化工作机制,以实现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第四条)。
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作为被监督对象,有义务依法接受常委会的监督,致力于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第五条)。
常委会的工作日常由主任会议负责处理,而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则各自承担起监督相关工作的职责分工(第六条)。
扩展资料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行为,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