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许可,概括起来有三种说法:第一种是解禁说,这是传统的说法。传统上对行政许可的解释是对普遍禁止行为的个别解禁,即对社会上多数人是禁止从事的行为,而对个别人给予特殊的许可,允许其从事这方面的活动,也有的称之为特许。早期如英国皇家对经营酒的特许等。传统意义上的许可概念已经不能适应现代行政管理的需要,如颁发汽车驾驶执照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对这种行为很难用“普遍禁止行为的个别解禁”对其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第二种是赋权说,即国家通过行政许可,赋予被许可人特定的权利。第三种是赋权与解禁统一说,认为行政许可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对被许可人来说,是一种赋权,因为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但对未获得许可的人来说,是一种禁止,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许可活动。有的同志说,行政许可就是大家习惯上所说的审批。这个说法比较易于理解,但应当说行政许可与审批还是不同的。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进行管理过程中,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不包括行政机关对所属的企业、事业,或者说作为出资人对所属的企业、事业日常管理所作的审批决定。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的行政行为,而审批则带有强烈的内部管理色彩。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许可有三个特征。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主动进行做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第二,行政许可是依法审查的行为。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这种审查的结果,可能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许可。第三,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不同,后者是基于法律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一种剥夺和限制,而前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是一种准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应当说,这一规定包括的范围是相当大的,为了更明确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第二款又作了排除性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这包括:第一,行政主管机关依照行政管理权限,对有关机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这里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指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外交部门。有关机关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无论是行政机关的人事、财务、外事工作,还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人事、财务、外事工作,都要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管理。这一部分不纳入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