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专票不需要开证明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后,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只需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即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以票控税”的呼声日益增高,增值税发票在税收征管环节的管控日趋严格。财务人员在遇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联次丢失情况时,应关注最新政策动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解读,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只需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即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条规定,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不再提交,取消登报声明。
购买方在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时,建议及时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以避免影响正常税收抵扣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