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制度是确保建设项目环保措施得到落实的重要规定。在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后,建设单位需将环保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安排,以防项目投入使用后产生新的环境问题或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从设计到竣工验收,每个主要环节都需执行环保要求,关键在于保证环保投资、设备和材料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确保环保要求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单位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这意味着安全设施设备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以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合理配置和及时到位,从而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这不仅是一项制度要求,更是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通过“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各自的职责得到明确,有助于加强具体管理和监督执法,确保建设项目在环保和安全方面达到规定标准,为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