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普查十年一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包括:
1、化学污染物。包括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前者如汞、镉、铅、砷等重金属,过量的氮、磷植物营养元素以及氧化物和硫化物等。后者如各种化学农药、石油及其裂解产物,以及其他各类有机合成产物等;
2、物理污染物。指来自工厂、矿山的固体废弃物如尾矿、废石、粉煤灰和工业垃圾等;
3、生物污染物。指带有各种病菌的城市垃圾和由卫生设施包括医院排出的废水、废物以及厩肥等;
4、放射性污染物。主要存在于核原料开采和大气层核爆炸地区,以锶和铯等在土壤中生存期长的放射性元素为主。
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针对性原则,针对地块的特征和潜在污染物特性,进行污染物浓度的分布调查,为地块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2、规范性原则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法规范地块环境调查过程,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可操作性原则,综合考虑调查方法、时间等客观因素,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达成调查过程的切实可行。
综上所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