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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米阳光爱心社资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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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米阳光爱心社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旨在规范一米阳光爱心社的组织和活动,保障本社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间组织微公益事业。

第二条 资金分为公益资金和公用资金。公益资金来自义卖、义拍增值,及银行利息增值;用于“一米阳光”主题活动及其他公益活动。公用资金则来自网站广告费用、主题活动赞助、AA制活动结余,以及其他合法途径,用于广告、场地租用、组织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资金使用遵循原则。所有款项需分别开设独立账户,并由财务审核会议监督。所有资金需缴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现金。网站需及时更新资金动态,确保社会公众监督。财务管理需做好流水账,确保账、据、存折三相符。支出需通过理事会讨论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所有支出需凭证报销,核销票据需经手人、活动负责人签字,注明支出用途和渠道。特殊情况需提供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复印件、白条等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会员对支出有疑问,可提请财务审核会议审议。

第四条 组织解散时,剩余资金将移交给其他权威慈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