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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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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出现民事纠纷,可选择的解决方式有私下协商、人民调解、仲裁(需具备条件)以及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民事纠纷的解决又不必然仅依靠民事诉讼。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

法律分析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否平等,是否发生是自愿的,内容是等价有偿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人民法院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诉讼关系是否发生就原告说是自愿的,而被告说并非自愿。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也不存在等价有偿问题;民事法律关系排斥权力的作用,而尊重当事人意志;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一定权力性质,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民事法律关系是实体法律关系,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法律关系。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条件,因为诉权的合法行使能够启动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才能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证明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有助于实现诉权的实体内容或行使诉权的目的。诉权主体是当事人,而诉讼权利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证人等。与诉权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而与诉讼权利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对方当事人或证人等。根据一事不二讼原则,同一纠纷的诉权通常仅可一次行使(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为法定例外),而许多诉讼权利(如辩论权、申请回避权等)可由双方当事人多次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