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为加强机械电子工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由国家、社会和主办单位扶持,承担安置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第三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坚持为“劳动就业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第四条 根据安置职工子女就业的需要,各地机械电子行业管理部门和主办单位要积极兴办和支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并在开办条件、场地、产品项目、资金、物资、设备、技术力量等方面给予扶持。第五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地行业管理部门和主办单位,应维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划走、上收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隶属关系及任意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机械电子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行政上接受各地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及主办单位的直接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劳动部门的综合管理。第七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对劳动就业服务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就业和发展集体经济、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制定机电行业管理办法;
(二)建立健全机械电子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网络,沟通渠道,协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各有关方面的关系;
(三)依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维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指导机电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协会组织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和经济技术联合,组织产品展销、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
(五)组织技术、业务培训;
(六)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划类工作,负责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业务的管理、协调和性质认定工作;
(七)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评比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八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第七条各款项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公司)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对本系统、本部门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企业贯彻国家有关发展集体经济、开展多种经营,安置职工子女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和培训安置计划,并要把巩固与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列入考核主办单位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和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四)建立本地区、本系统机械电子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
(五)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所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企业开办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指导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和经济技术联合;
(七)指导和帮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评比、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
(八)依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九)组织业务、技术培训,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咨询;
(十)帮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疏通资金、物资渠道,组织新产品和科研成果鉴定,会同地方劳动部门组织企业性质认定工作。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公司),应由处级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在业务上接受部人事劳动司和当地上级劳动部门的管理。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依据企业规模建立管理机构。第三章 主办单位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第十一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接受主办单位的行政领导。第十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济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主办单位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要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生产、技术发展列入本单位总体规划,领导要定期研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经常进行检查指导,要制定本单位待业子女安置计划和集体经济发展计划;
(二)筹措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及发展资金,审核新办企业的工商登记手续,协调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
(三)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安置任务,提供适当的安置扶持金;
(四)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就业工作提供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对投入的场地、设备、技术等合理作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一次或分期偿还;
(五)指导、帮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能力承担的配套产品、加工任务、外协产品、服务项目、基建任务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七)选派并培养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各类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指导、帮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加快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
(八)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为主办单位配套加工的项目,主办单位要保证材料供应,并尽可能调剂部分材料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边角余料、闲置设备等优先照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运用自身条件帮助扩大销售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