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项目招标后,施工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投标报价在不同项目上存在显著差异。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通过设计变更,将报价低的项目材料调整,包括将2cm厚芝麻灰毛面花岗岩更改为3cm厚,成品交通隔离栏杆改为混凝土防撞栏杆,浆砌片石挡墙调整为C25混凝土挡墙,甚至直接减项取消施工。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按变更组价要求重新进行定额计价。在面对这种情况,结算审核单位应如何正确处理?依据何在?
不平衡报价在法律层面是允许的,当事人可利用此策略追求一定的利润空间。本案中,设计变更全部为非施工单位提出,审核单位只能依据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条款进行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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