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存在着税率较高、税基不尽合理,抵扣标准与征收范围较为严格、重复课税与征税,政策与法规条例繁杂以及法律级次较低等诸多问题。进一步深化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出路在于适当降低税率,扩宽税基,适度放开抵扣标准与征收范围,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真正转变。加快增值税的正式立法,提高法律级次并形成强有力的增值税相关保障机制,正确应对组织增值税收入与结构性减税之间的矛盾,构建新型增值税体系。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涵义就是允许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抵扣,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构建新型增值税体系。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1)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2)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3)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5)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我国增值税改革处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过度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