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成熟于日、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一种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个人私益的诉讼类型。与私益诉讼不同,公益诉讼允许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的任何市民提出,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法律行动。
意大利法学家彼得罗·彭梵得指出,任何市民均有权提起民众诉讼,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在古罗马法中,任何市民都可以代表集体直接起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不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直接利害关系人只具有优先起诉权。
在英国,一般只有法务长官(检察长)可以代表公众提起诉讼以倡导公众利益,阻止公共性不正当行为。然而,当不正当行为直接使自己的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而法务长官(检察长)拒绝行使起诉权时,经其同意,私人可以提起诉讼,目的不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一般公众的利益。这种诉讼形式在美国法学家G.盖茨称之为“检举人诉讼”。英国《污染控制法》规定:“对于公害,任何人都可提起诉讼”。某些组织在检察长同意后可以提起环境公共卫生群体诉讼。同时,英国法也赋予某些机构如平等委员会及特定公职人员以特别诉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美国是现代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规定,对于反托拉斯法禁止的行为,除受害人有权起诉外,检察官可提起衡平诉讼。此外,任何个人或公司发现有人欺骗政府,索取钱财后,有权以政府名义控告违法一方,并在胜诉后分享一部分罚金。《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也允许在法定情况下,保护他人利益的案件使用合众国的名义提起诉讼。然而,美国法对公民提起公益诉讼有限制,仅针对“主要违法行为”,以防止滥诉。
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可提起民事诉讼。在民诉活动和民事活动中,法官和检察官不再是国王利益的代表,而是社会公益的维护者。《拿破仑法典》和后来的《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均赋予检察官为社会公益提起或参与诉讼的权利,1973年法国正式赋予消费者团体以原告资格。
综上所述,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具体制度规定上存在差异,但共同点是并未采取一元化的原告资格规定,而是多元化,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人以外的一般民众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在很多国家也具有原告资格,代表他人提起诉讼。在一些国家,对基于公共利益而提起的私人诉讼或民众诉讼有一定的奖励。这些共同点不仅体现了近现代民事公益诉讼立法的原告多元化趋势,也为中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设计提供了参考。
扩展资料
在国外有“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这种诉讼活动,可以意译为“公益诉讼”。在中国广泛使用的“公益诉讼”术语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虽然通常人们把本文第一章中介绍的案件都归入公益诉讼的范畴,但是迄今为止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