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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保险海洋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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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保险中的海洋运输保险通常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分为三个主要类型: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在伦敦保险市场,这三种险种分别对应A、B、C条款。一切险责任范围广泛,包括因外来原因(如盗窃、短缺)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除战争和罢工等风险外,一切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都在保障范围内。水渍险与平安险责任类似,主要区别在于水渍险会对海上的自然灾害(如雷电、海啸、狂风巨浪)和意外事故(如搁浅、沉没等)造成的损失负责,而平安险则不覆盖这些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

保险公司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船舶、货物及运费损失负责,如共同海损(在救援过程中产生的额外费用)和过往船舶的自动救助费用。为了激励保户及时处理损失,赔偿责任还包括保户合理的施救费用。然而,故意损失和非正常行为导致的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投保这三种险种。

根据1963年起实施的规定,保险公司还承担特定时间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根据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第一条运输条款,保险责任自货物从保险单所载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起,直到以下情况之一发生:货物到达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货物到达目的地或目的地前的其他仓库,这些仓库是为分配或非正常储存而设立的;或者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卸离船只后满60天。

扩展资料

对外贸易保险是指对进出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各种风险损失采取的一种社会互助性质的补偿方法。对外贸易货运保险业务是随着国际贸易和航海事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货运保险业务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发展。早在5世纪以前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在地中海东部和黑海沿岸进行贩运贸易,原始形式的海上保险开始形式。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日益扩大以及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海运保险条款日益完善。同时,还促进了其他货运方式保险业务的发展。现代对外贸易保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业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