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共有部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公共通行部分,比如楼梯、大堂等,以及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除此之外,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设施等,也属于建筑物区分共有部分。
在建筑区划内,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然而,这并不包括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
因此,业主在共同享有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对于上述共有部分应遵循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原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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