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律改革的核心思想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法律改革坚持将西方法理与中国传统法律相结合,以期达成中外法律体系的互通。这一原则体现在晚清修律的目标之中,即“务期中外通行”。沈家本等修订法律的大臣,在修律过程中始终贯彻这一宗旨,确保法律改革与时代发展同步。
其次,修律工作与深入研究法理紧密相连。沈家本高度重视法理学的研究,认识到法理学的发展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他倡导借鉴西方的法理学说,以此来指导对旧有法律的改革,并构建新的法律体系。例如,他倡导“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反对比附断案,根据西方法律体系调整旧律结构,以及制定《法院编制法》等。
最后,法律改革的目标还包括提升法制文明水平。清朝法律继承自明朝,且刑罚严酷。沈家本力求通过修律,改变这一落后的法制状况。他奏请取消凌迟、枭首等残酷刑罚,减少死刑条款,禁止人口买卖和蓄养奴婢,以及提议改良监狱条件等,均得到了清廷的支持和实施。
通过这些措施,晚清法律改革在保持传统法律特色的同时,吸纳了现代法律理念,为中国的法制进步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