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在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这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有效的国企运行机制,需要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来支撑。在当前的国企中,很多问题源于权责不清,资产归属不明,这使得没有人真正对资产保值增值负责,也缺乏自我发展的动力。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能力是国企生命力和竞争力的主要标志。要使国企具备这种能力,必须确保所有者、管理者和生产者能够通过合理的方式参与企业的管理和运营,使各方利益与企业利益统一。只有通过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才能使所有者、管理者和生产者都能根据自己的贡献获得相应的权益,从而激发企业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动力。
产权多元化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首要前提。企业资产由多个人所有时,就形成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明确关系,需要相应的组织设置或制度安排,即法人治理结构。因此,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产权多元化后的产物。在国企中,产权结构单一或“一股独大”成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障碍。改革改制后,国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产权多元化,例如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吸纳资本进入、包装上市等。目前,已改制国企大部分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仍存在不完善的问题,有效的法人治理运行机制尚未形成。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在于理顺企业内部各组织的关系。国企内部存在着多套组织机构,需要明确规定各组织的职能定位,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目前,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股东大会作用不明显,董事会职能范围过大,监事会作用发挥不理想。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按照《公司法》和中央关于国企改革改制的精神,明确规定国企内部组织设置及其职能、职责、权利、义务、工作程序等,以实现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