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获取的20类产品不论其价值,凡是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或者从行邮渠道进入,海关都要予以征税:这20类物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含便携式手提电话机,即手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实际执行过程中像psp和ps之类的电子产品也被列入征税范围)除以上应税物品外海关估价在5000元以下的邮寄物品予以免税。手机按照行邮完税价格表按照所能提供购买发票的20%予以征税,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购买发票,将按照行邮税则归类表征税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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