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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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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军事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实际民事审判工作,制定了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详细规定。

首先,军事法院对以下类型的民事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1)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军队单位的案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2)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3)军队选举委员会选民资格的案件;(4)营区内无主财产的认定案件。

对于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的案件,如军人或军队单位执行职务造成的侵权责任纠纷,营区内侵权责任纠纷,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以及特定不动产所在地等案件,军事法院也将受理。此外,军人失踪或死亡宣告,以及军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案件也在此列。

在合同纠纷中,一方为军人或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在营区内的,如果双方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且不违反级别管辖等规定,军事法院可受理。特殊情况下,如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或省级行政区无军事法院,经双方同意,地方法院可管辖除特殊案件外的其他案件。

管辖权转移方面,军事法院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会移送给地方法院,反之亦然。如管辖权争议无法解决,将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答辩期间提出,军事法院将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

本规定涵盖了军人和军队单位的定义,以及对营区的定义,明确了与其他司法解释的衔接。本解释自施行之日起,与先前不一致的司法解释将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