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建立完善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
3. 国家鼓励和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的发展规划,并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确保药品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5.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承担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6. 国家建立药品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动药品追溯信息的互通互享,实现药品的可追溯性。
7. 药品生产和经营必须遵守的规定是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拥有依法认定的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 具备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 设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 制定并遵守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以上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等相关条款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