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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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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涉及多个关键方面,旨在公正、及时和有效地解决民(商)事纠纷,同时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以下是仲裁法规定的几个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

这是自愿原则的核心体现,确保双方当事人都有提交争议至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愿。这种意愿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没有这种共同意愿,仲裁协议无效,争议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仲裁委员会只有在双方共同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受理案件,无仲裁协议的申请将不被接受。

**或裁或审制度:**

这一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方式的权利的尊重。它意味着:

- 一旦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依照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 对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管辖权专属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排除管辖。因此,法院不应对有仲裁协议的纠纷予以受理。

**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不得再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包括申请复议)。然而,在两种情况下存在例外:一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二是人民法院决定不执行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