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政工师的申报范围和对象广泛,涵盖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专职书记、副书记,以及在不同部门如宣传、组织、党办等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这些部门包括了党务、纪检(监察)、统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以及在精神文明、人事管理、职工教育、武装保卫等领域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主责的人员,即使实行聘任制的政工人员也在参评之列。
对于不设专职党务干部的单位,如果其领导人员主管思想政治工作或主要精力投入该领域,经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政工职评部门认定,也可以参与高级政工师的评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书记、厂长同时担任其他职务但未评定其他专业职务的,同样可以参与评定。
然而,申报者必须满足一个重要条件,即在申报截止日期的前三年内,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分。如果存在此类情况,一般情况下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即使处分被撤销,其是否能参与评定还需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本人的态度以及工作表现由所在单位决定。
最后,对于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已离开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不论其过去的工作表现,都将不列入评定范围。
扩展资料
凡现在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企业推荐可申报评审相应职务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