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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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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规定,国防教育需遵循全民国防教育大纲,针对不同对象定制教育内容和方式。教育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国防教育基地及现代教学手段,如音像、电子读物、互联网等,确保教学效果。

国防教育分为普及和重点两个层次,普及教育涵盖国防历史、现状、义务和军事常识,而重点教育则在普及内容基础上,增加了国防理论、法制、科技、经济和军事技能等内容。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学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是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其他公民则接受普及教育。

国家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通过在职学习和脱产培训进行,部分地区实行学时学分制,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国防教育活动。各级负责人有组织国防教育的法定责任,教育主管部门需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和记录管理。

各学校承担国防教育任务,高等学校需在教学计划中设置国防课程,高中和初等学校结合课堂教学、军事训练和社会实践进行。军事训练需考虑学生身心特点,保障安全。企业、村(居)委会和社区也需将国防教育融入日常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中。

全省国防教育宣传周期间,各地通过各种形式如国防形势报告、知识竞赛和基地参观,强化国防教育的普及和宣传。

扩展资料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经1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修订,2012年7月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国防教育机构与职责、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国防教育保障、法律责任、附则6章33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