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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差别定价实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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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完全市场中,如果厂商具备区分高需求弹性与低需求弹性买家的能力,并且产品转售困难,那么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厂商可能实行价格歧视,即差别定价。这一策略的核心是根据不同市场需求和产品特性设定不同价格,即使价格差异与成本不成比例,以获取更多消费者剩余,最大化厂商利润。价格歧视可分为三级:一级价格歧视(完全价格歧视)通过设定与消费者需求价格相等的价格,消费者在每个产品上无剩余;二级价格歧视是按购买数量差异定价,如电力公司的阶梯电价;三级则是针对不同消费者群体定价。在中国保险市场,由于保险公司数量有限、市场竞争不完全,加上消费者差异大、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可以实施差别定价。

首先,保险公司需要对市场进行细分,即“甄别”不同的投保人。消费者的风险观念、收入、地域文化、消费习惯等因素导致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差异。每个群体的需求曲线不同,形成整体市场需求曲线。通过差别定价,可以将消费者剩余转移至保险公司,提高利润。

在保险定价策略中,精算成为基础,以控制定价风险,根据消费者需求差异来定价。对于需求弹性大的群体,可以适当降低价格以吸引他们,实现薄利多销;对于需求弹性小的群体,可以提高价格,但需确保服务质量的提升和成本控制。这样,通过精细的价格调整,保险公司可以总体上增加利润,实现盈利最大化。

扩展资料

保险差别定价的根据是按照不同的价格,直接把同种保险产品卖给不同的投资人;同一保险产品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索取不同价格;针对不同的投保人群体,对保险产品作适应性调整,分别索取不同的价格。保险差别定价的关键在于对投保人进行分组,在于产品创新,树立产品竞争优势。保险差别定价是保险产品创新的基础,能鼓励、促进产品创新;反过来,产品创新又提供了差别定价的可能,也是差别定价获得良好效益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