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的法律责任在第六章中有详细的规定。首先,如果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施工方在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后继续施工或不保护现场,或者未经允许在考古发掘区域擅自施工,文物行政部门将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若造成严重后果,将面临五万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对于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行为,即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文物行政部门会要求改正,同样,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罚款额度同样在五万至五十万元之间。
若未经考古调查和勘探就进行工程建设,第四十一条规定,相关部门会责令改正,同样可能面临五万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如果因此导致文物损失,责任人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还强调,对于违反规定导致文物灭失或损毁,情节严重的,不仅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职责的政府部门,上级政府会责令改正,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而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行为,将受到单位或上级机关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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