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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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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许多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执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重而且繁多;工作条件差、待遇低;没有经济实力,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无法实行居民的自治;干部结构不合理。”莫纪宏将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归结为四个方面。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般都有50项之多,有的甚至达上百项。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中,大多数居民委员会扮演着“上管天文地理,下管鸡毛蒜皮”,“既管公婆打架,又管夫妻离和”,“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角色。一些城市基层政权组织把本来不属于居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都交给居民委员会办理,有的甚至将居民委员会当成其下属机构来对待。

许多地方的居民委员会处于“三无”状态,即无固定的办公用房、无必需的办公设备、无必要的活动经费,严重地影响了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大多数居民委员会都是靠出租办公场地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的拨款来勉强维持日常开支。

目前居民委员会的干部大多数都是老年人,年轻人由于不愿意做居民委员会日常事务中那些婆婆妈妈的繁琐事情,一旦有年轻人来居民委员会工作,便立刻成了新闻媒体追逐的对象。

有关专家认为,当前,在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在实际中,有的乡镇政府仍视村民委员会为其当然的下属机构,按照行政管理方式来对待村民委员会,一般都是通过对村民委员会发布各项指令和进行具体的工作指导来领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正因为如此,近年来,每年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都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要求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仅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就有126名代表提出4件议案,要求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79名代表提出9件议案,要求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在关于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中代表们提出,自社区建设推进以来,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功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居民自治工作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

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中代表们提出,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和国家“三农”政策的落实,有必要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相应修改,完善民主选举程序,补充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有关内容,以适应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