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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保护知识产权政策工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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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致力于建立单一的工业产权保护体系,以便通过一次申请在欧盟所有成员国范围内产生效力。在2007年,欧盟建议采用“共同体专利”,并在专利领域实施统一司法管辖权。此外,欧盟制定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战略,强调了打击假冒和盗版的执法倡议。

欧盟通过第40/94号规定保护“共同体商标”,任何自然人可以通过申请注册获得商标权。注册费用为230欧元,共同体商标由“内部市场协调办公室(OHIM)”负责注册和管理,在欧盟27国具有法律效力。共同体商标保护期为10年,可无限制延长,其所有人享有对该商标使用的专有权,并有权阻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商标。此外,欧盟加大内部协调力度,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并拟加入《2006年关于商标法的新加坡条约》。

在工业设计领域,欧盟制定了保护“共同体设计”的指令和规定。设计指令只保护经注册的设计,并与各成员国针对经注册的设计的保护体系平行运行。设计在公开展示后一年内可进行注册,注册可向成员国相关知识产权机构或荷比卢设计局申请,也可向OHIM直接申请。设计一旦经由其权利人或经其允许投放共同体市场,该权利即耗尽。设计的侵权问题由成员国法院负责追究,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问题。

在专利保护方面,欧盟制定了1973年《欧洲专利公约》,对专利予以保护。欧洲专利由欧洲专利组织(EPO)授予,不同于共同体专利。欧洲专利归发明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所有,保护期为20年。药品或植物发明专利可通过增补保护证书获得最多不超过5年的延长保护。欧洲专利只能在申请中所指定的EPC签约国得到保护,其侵权问题由成员国法律负责处理。

为了统一欧盟内部的专利法,欧委会正在设法使各成员国法律趋同,并最终目标是引入共同体专利,以更有效地防止专利侵权。在2006-2007年间,向EPO和成员国专利局申请的专利数量由135,400件增加到了140,700件,其中28%涉及医学、电子通讯技术和计算机。在向EPO的申请中,首次申请比例达14%。欧盟通过第816/2006号规定,允许对药品专利进行强制许可,以便向公共健康问题突出的相关国家出口。2007年底,欧委会代表欧共体接受了关于修订TRIPS协定的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