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对于党员犯罪的党纪处分有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第一,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样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而对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情况,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针对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案件,应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综上,该条文为党员犯罪的党纪处分提供了详细指引,旨在确保党纪严肃,维护党的纪律和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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