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档立卡申请助学金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
3、劳动合同或失业金领取证明;
4、本人及家庭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证明;
5、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
6、申报人即系统内的困难职工名字;
7、本地开户的银行卡复印件。
一、致困原因引起的支出证明:因病致困家庭提供本年度内医疗诊断书和整月或住院自负医药费票据的复印件,也可去社保中心复印医药报销费用凭证,因子女上学致困的家庭,提供学费票据和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因各种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致困的家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的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_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同上并附加一条:
(7)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三、建档立卡的对象要求:
1、资助对象为在就读的全日制注册学籍的当地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省扶贫部门负责认定。
2、建档立卡学生补助项目:免学费、书费、住宿费,获得国家助学金。(三免一补)
3、所有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需履行学校助学金评选程序,享受每生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国家助学金。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建档立卡学生,按照最低档次(每生每年2000元)的国家助学金标准给予等额补助。
4、就读期间已享受国家有关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的,不再重复享受其他同类资助政策。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