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42民法学的复习知识点整理自2011年版 郭明瑞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的自考教材。各章节名词解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或表述为,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连带责任,是指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②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③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广义);或者说,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协议组成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狭义)。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成为合伙人。民法中的物是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实施的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即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当然、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在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的效力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权利人追认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代理,一般指直接代理(狭义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间接代理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制制度。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即再代理人进行的代理。民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时效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完成。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它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紧密相连,是法律为保护特定的身份利益而确认的权利。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对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亲权是指父母基于父母身份享有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身份权。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基于配偶关系而相互享有的身分权。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当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规定设立物权,即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改变。物权的变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就物权自身而言,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对于抵押人(可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用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其他债权人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占有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选择之债是指债物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一方当事人彼此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保证是指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负责履行债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方式。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可检索对方是否先诉而未能清偿而得名,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享有的,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权。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担保方式。债的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者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在债务人脱离原来的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责任。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指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新的当事人。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消灭的制度。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交给一定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即财产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遗嘱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合法有效之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转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是指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后事并于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将自己财产赠与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包括自然人和集体组织[注]不包括国家)签订的关于扶养、遗赠的协议。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又称普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是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轻过失,是指法律在某种情况下对一行为人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要求时,行为人没有遵守这种较高的要求,但未违背一般人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规则的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一般人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过失。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也就是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时,共同侵权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管理人或组织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作业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