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 二、人类环境 人类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包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三、人类环境的分类 1、 根据环境要素的形成,人类环境可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2、 根据环境的功能不同,人类环境可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3、 根据环境范围的大小,人类环境可分成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4、 根据环境的不同要素,人类环境可分成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 四、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五、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1、 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 2、 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第二节 生态学基础知识 一、生态学的概念 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首次提出这一概念。 四、生态环境 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其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第三节 环境问题 一、环境问题的概念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问题。 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类环境问题,即自然环境的破坏和环境污染。 第二环境问题又可分为两类: 1、 自然环境的破坏 2、 环境污染 第四节 环境科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一、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科学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在1954年提出,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 二、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 1、 环境地学 2、 环境生物学 3、 环境化学 4、 环境物理学 5、 环境医学 6、 环境工程学 7、 环境经济学 8、 环境管理学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概念和特点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1、 综合性 2、 技术性 3、 社会性 4、 共同性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2、 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李羡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 在我国,包纳腔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重点噢!)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