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施工单位未获得批准便开始施工,监理有权下达停工令。
2. 如果施工单位未依照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应下令停工。
3. 施工单位若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或违反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可以发出停工指令。
4. 监理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事故隐患或已发生质量事故时,必须下达停工令。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 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七条 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九条 禁止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等。
第十四条 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包括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在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如果施工单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承担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