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的存货报废时,做如下分录进行处理,
1、发生报废时,尚待查明原因的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其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取得产品报废收入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然后,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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