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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资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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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资质办理流程:

1、申请企业持申请资料一式四份(含兵团和专业厅局系统监理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核并签署意见(兵团和专业厅局监理企业还需兵团建设局或专业厅局签署意见);

3、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受理资质申请,由建筑业协会经办人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将评审意见反馈到建筑管理处审核;

4、建筑管理处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交有关处室会审后,主管领导签字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批(其中:申请甲级资质的企业报建设部审批);

5、批准新设立的或资质晋级的工程监理企业在建设信息网公示一周后方可打印资质证书;

6、公告同时,建筑管理处工作人员将获得批准的监理企业资料转建筑业协会打印资质等级证书并通知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建筑管理处领取资质证书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

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监理资质申请条件如下:

1、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自2007年8月1日起应按照158号部令要求提出资质申请。

2、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3、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4、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5、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主营业务是指企业在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中主要从事的工程类别业务。

6、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申请综合资质的,应至少满足已有资质中的5个甲级专业资质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

7、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人员、工程监理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